或者说,在(法教义学意义上)法律证成中,法律渊源、建构规则、解释规则和论证规则被认为是普遍接受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然而,今日我们的法庭所忙于处理的主要乃为某些众所周知的业务中的事件。愚虽知其中各项并非不易回答,但此刻窃所尽力者,不过是经由点点滴滴的提示,向通往法学理论之窄径上投射一缕光芒,并指出依愚之见,实乃潜埋于侧、危乎殆哉的两大隐患。
不过,其间的联系较诸历史上对于它的首次记载实更为久远。曾闻一位声名赫赫的法官傥论,其仅在对判决的正确性确有绝对之把握时,才制作此判决。现在让我们思考一下作为一个研究科目的法律的 现状,以及其所力臻之理想。另一方面,甚或生命之于社会的经济价值亦可予以估测,但却无以补偿,或许可以说,其本超越于所估测的那个数量。无人比我更为清楚,无数伟大的心智为其增益、完善而殚精竭虑,然而,即便是其中最为伟大者,与博大卓然之全部人类法律存在本身相比,亦属微不足道。
对于法律之治(a rule of law),今日的诠释和坚守尚不及亨利五世时代之说明与实践,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不过,吾人如对契约法作一番考察,将会发现其丰富的历史内涵。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徳指出:自然法学派取得了两项巨大成就:一是它使大家承认法的领域应该扩展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府机关与个人的关系上。
所以,民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目的与价值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在防范的对象与救济的程序上是不同的。第二,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也得到了人道的改善。在古罗马,私法广泛涉及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所有权、契约、私犯行为等内容,罗马法将涉及私利益的都纳入私法范围内。ius不仅作为权利,而且还意味着法制度,正如意大利学者格罗素所说:法(ius)同城邦结合起来,它不仅表现为市民的法,而且也表现为‘城邦自己的法[1]98。
正当的理性是自然法则,它是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无论统治者还是臣民都必须遵守,因而它就是上帝的法律。尽管在罗马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专制控制从来没有被彻底取消过,但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措施,却使这种状况得到了缓和
[58] See A. W. Moore,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in Wittgenstein, and Theories of Meaning, in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35, No. 139 (Apr., 1985), p. 139. [59] 实际上,分析哲学对于其之前的西方哲学中的认知旨趣的继承与推进才是其要义所在。这些规则决定了符号组合的可能性,因此也为感知划界。[19]由于一个有效判断的意义对应着一个为真命题,并且当一个命题包含归责范畴时即是一个应然命题,所以凯尔森所称的意义就是一个为真的应然命题。正是在此层面上,基础规范这一理论概念将与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必由之路的法治同生不朽。
也正是在这套体系之下,我们依照意义与理解来生活,而非匍匐在事实性的强力或权力意志之下。反之,若没有基础规范所代表的这套规范结构,我们则不可能有意义地言说法律语句并形成相互理解。所不同的是,这些实际使用所生成的意义并非是完整的,真正完整的意义是通过理想化的言说者在意义的先验结构亦即逻辑结构中实现的。该应然命题是基于认知的先验逻辑条件而为真的,因而是一种客观知识。
[61]在弗雷格写给胡塞尔的一封信中阐明了自己的主张是通过对概念词意义的理解来把握概念词的意谓即概念,然后才是把握处于概念下的对象。[24]而语言不仅构成了思想的界限,也构成了世界的界限,先验地潜藏于其中的逻辑则提供了一个建构性的框架。
上述两个现象的存在不仅对于凯尔森法哲学的研究而言是一个遗憾,对于法哲学研究的整体而言亦是如此。但综合判断是扩展性的,它总要包含新的对象进来,因此往往需要以经验作为基础。
简而言之,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世界并非是由一个个事物(thing)的简单罗列或堆积组成的,而是实在的总体。所以,先天知识指的就是不依赖于经验就得以可能的知识,亦即不依赖于经验就可以得出的真命题。所以,某人如果真的要否认或质疑法律规范的效力,他就不能对任何法律语句进行任何言说,但如此一来他就什么都不能否认或质疑了。[25]因此,所有的语词和语句都有可以从意义或意谓的角度来进行考察。概言之,康德与早期维氏的思想亲缘性不仅体现在二者都包含了某种先验理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衔接思想与语言,维氏的《逻辑哲学论》把《纯粹理性批判》中关涉思想与实在的研究转变为语言与实在的研究。其中,个人认知与意志行为并非完全消失,其仍然在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对于法律规范的认知是通过理解法律命题来实现的。
但这些都是一些语言哲学在细节上的讨论,笔者对此不多做深论。这一剥离表明具体行为及个人的认知并不是规范的真正载体。
法律命题的存在独立于特定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其意义来自于对其的理解与诠释,而此种理解与诠释的活动又是在一个特定的规范性框架的规制下进行的。第三,它是认知论层面的内容,因此它所包含的先验逻辑与一般逻辑亦即形式逻辑之间具有根本区别。
[51] 参见邓晓芒:《康德的先验与超验之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2页。维氏在《逻辑哲学论》时期所集中处理的问题其实是在回到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即语言何以可能描述世界,或者说语言何以能够具有意义。
而规范的存在形式在于其具有效力。第一,意义与意谓的区分是对旧有的内涵与外延理论的批判性改进,因为弗雷格认为旧有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论容易导致人们用对象取代概念本身。[12]因此,正是通过范畴,认知对象在判断中得到综合。[11] 参见同上注,第63页。
因此,先天综合判断得以有效地从经验性的知识得到具有客观性的知识。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弗雷格和罗素的启发,这已经是学界公论。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说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43]这句话看似难以理解,但结合本文之前的阐释,还是能够明白这句话的主张的。诚然,维氏在《逻辑哲学论》中的思想是复杂、晦涩的,因而也引起了后世各种经久不绝的讨论。
自此,基础规范不再仅仅是法律观点的逻辑预设,而是法治国的根本法则。所以,凯尔森指出,纯粹法理论所以自命为‘纯粹,则在于其唯求认知法律,而将不属于其认知对象者皆摒除在外。
关键词: 凯尔森 基础规范 意义 法治国 维特根斯坦 凯尔森的法哲学已被译介、引入国内学界多时,其著名的纯粹法理论以及相关概念与论断已为学界所熟知。[34]然而,根据布尔格的观点,弗雷格在继承康德传统之上又有两处发展。在弗雷格的术语中,Bedeutung往往与语词或语词所指向或描述的对象联系在一起,该词的英文翻译为reference,即汉译的指称。详言之,基础规范也是应然的,它的存在也在于其具有效力,但基础规范是被预设为有效的,这意味着什么?一种过于简单的理解认为基础规范不过是凯尔森为了对其规范的层级体系进行封顶而虚构出来的东西。
康德-早期维特根斯坦模型得以可能,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弗雷格的语言哲学。[41]可见,维特根斯坦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哲学定位为一种通过语言哲学的角度对旧有的认识论范式的改造。
详言之,实然的世界中既可以发现物理也可以发现心理,应然的世界则由意义内涵构成。这种先验内容被康德称为纯粹知性概念,也叫做范畴。
前二者从哲学术语的角度来讲,都容易使读者将日常语言中这两个词的意思和维特根斯坦欲表达的特殊哲学内涵混淆,故本文采用最后一种翻译。[62]弗雷格所做的第一点解释是为他的第二点解释——也是更为重要的解释——做准备工作。